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数字影视文旅新场景技术研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本实验室”)面向国内开放,为从事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研究场所及研究经费资助。本实验室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二条开放课题的立项原则如下:
(一)课题须围绕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所确定的研究方向,面向国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等单位的研究人员;
(二)重点资助学科前沿、交叉学科拓展以及服务国家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建设的课题;
(三)课题类型分为重点、一般、自筹三类;除自筹课题外,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的资助金额分别为0.5万元/项和0.2万元/项;本次拟立项重点课题2项、一般课题10项;
(四)相关单位及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
第三条本实验室定期发布课题申请指南,接受课题申请。
第四条开放课题由本实验室组织申报和专家评审。
第二章开放课题申请程序
第五条申请本实验室开放课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
(二)拥有硕士学位或在读博士生申请需要有两名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三)本实验室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开展从事数字影视、数字文旅、数字创意、数字科技等相关领域研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及文旅企业等单位开放。
第六条本实验室一般在每年3月份发布本年度开放基金课题指南,并开始受理申请。
第七条课题申请者须在本实验室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并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申请者填写“数字影视文旅新场景技术研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报书”,一式三份,填写完毕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寄送本实验室。
第八条本实验室对所有申请书进行格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合格的申请书进行初评。由本实验室根据遵循“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结合专家初评意见,确定资助课题及经费,获准资助的课题负责人须按通知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第九条获得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从接到资助通知之日起开始启动执行,并向本实验室提交课题任务书及详细实施计划。
第三章开放课题管理
第十条开放课题期限一般为1-2年,不同类型课题的预期成果要求有所不同,具体期限和预期成果以课题批准书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开放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1项以上的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作为主要完成人不得同时参加2项以上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若申请人前一个申请课题是自筹课题、且结题优秀,下一轮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十二条凡由获得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须按计划提交研究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十三条本实验室组织专家按计划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如发现研究课题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本实验室将中止该课题资助或收回原批准的课题经费,相关情况进行公开通报,课题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本实验室课题。
第十四条课题执行过程中,如若无法按期完成原定计划,须在课题验收前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的变更或推迟研究申请,经本实验室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获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在研究工作结束时,课题负责人须按照要求按时申请结题验收,并向本实验室提交课题结题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统一归档。
第十六条课题的结题验收工作由本实验室组织实施,未能通过结题的课题剩余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冻结并追回,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本实验室课题。
第四章开放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资助课题基金一次核定,按阶段分期拨付。
第十八条资助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用于购置或者试制与课题研究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修维护,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相关的运输、装卸、税金、保险、安装、调试、场地租用等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进行课题研究所必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元器件、实验动(植)物、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成品(含嵌入软件)、半成品、陪试品等,以及相关的运输、装卸、税金、保险、筛选、废品损失和整理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是指课题研究所必需的相关设施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开展课题研究所必需进行的相关学术研讨、咨询、评审、课题协调等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开展科学实(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国际合作交流等发生的国(境)内外差旅费,外国专家来华和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费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进行课题研究所必需支出的出版印刷费、图书费、情报资料费、稿费、翻译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专用工具软件购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使用等费用;
(六)劳务费,是指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研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工资性费用,返聘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补助等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给课题组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鉴定、评审等费用;
(八)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课题研究所必需的通信租线费、技术引进费、随产品交付的专用测试仪器购置费和科研试验产生的补偿费、赔偿费等,以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必要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费使用行为本实验室有权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开放课题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获资助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双方均可独立行使该成果的奖项申报、成果鉴定等相关权利,无需另行告知课题申报单位及课题申报人。
第二十一条受资助课题产生的有关论文、报告、专著、专利等成果,成果须注明“该成果系数字影视文旅新场景技术研发四川省文旅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否则不能作为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的成果。